| 南京市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 (宁权发[1997]3号)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江苏省版权局《江苏省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南京市版权局负责南京市辖区内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登记:(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二)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四)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作品登记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身份证登记住所为本市所属辖区;(二)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其受托登记者身份证登记住所为本市所属辖区;(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营业场所为本市所属辖区。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南京市版权局核查后,向申请登记者颁发《作品登记证》。 作品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南京市的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市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 第十一条 本市作品登记由南京市版权局直接受理,定期向国家版权局、江苏省版权局报告本市作品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将逐步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许可公众查阅。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 第十三条 作品登记和查阅作品,均须交纳登记费和查阅费。 第十四条 经登记的作品出版时,可在版权页印制特定标识和作品登记号。 第十五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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